伴随着旅游的不断升温,旅游也由个人的偶然行为转化为一项社会组织行为,且日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旅游纠纷数量也不断上升。旅游合同成为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但是,目前规范旅游合同的法律制度阙如,立法上停滞不前;理论上对旅游合同的理论准备不足,尚未为立法活动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一些最基本问题诸如旅游合同的内涵和外延尚未在理论界与立法部门形成共识;实践中伴随旅游合同的格式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旅游纠纷频繁;司法上对旅游纠纷的处理因无法可依而常出现一些偏差。旅游的发展需要理论的支持,这也正是研究格式化旅游合同的法律意义所在。关于旅游合同,我国合同法未做详细规定,本文旨在依据民法原理和国外有关旅游合同的研究,就旅游合同的成立、性质及特性;旅游举办人的权利义务、旅客的权利义务,还有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解除及终止权、旅游合同的责任法律制度等问题,参考相关学说判例及立法例,加以分析检讨,阐释其疑义,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炮制正当性的理论和实证法上的说明,以期对我国旅游合同纠纷的解决有所裨益。
本文来源: https://www.lw50.cn/article/3ce755a3f57f670558c22ca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