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其民事救济方式一直沿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针对当前这类民事救济方式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领域的实际运用及其出现的某些不适用性,以及出现部分司法人员在实践中放弃某些传统民事救济方式的适用这一问题,本文作者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理论探讨。首先从知识产权相较于传统民事权利所特有的特征,说明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亦有别于传统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次阐述了传统民事救济方式在知识产权实务中的运用,在此基础上着重剖析了其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适用问题;停止侵权、停止损害的界定问题;恢复原状的不适用性;返还财产存在的必要性及其法律性质等。最后通过介绍借鉴国外知识产权民事救济方式,结合实务分析了如何完善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民事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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