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各国法律因物权法和担保法历史传统、立法技术和观念上的差异,普通债权质押的法律地位有较大差别。大陆法系中的法国法对普通债权质押规定不明,须通过解释方式确立,而德国法在权利质权体系中首次系统规定了普通债权质押,将其作为权利质押的特殊类型,有针对性的设计了相关制度。继受德国法的日本、瑞士、我国的台湾地区等都有规定,也有各自的特色。英美法上普通债权质押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因英美法上权利质权不发达,权利上的担保方式以权利转让为基础,普通债权质押无法在制度上取得独立地位,仅从与权利转让的不同法律效果中采取归纳方式体现。英美法系上有应收账款的概念,涵盖已发生或将来发生的多种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普通债权,可用概括转让方式进行担保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普通债权质押自身有优势和不足,尤其对信用环境和法治背景较为强调。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普通债权质押,考虑到现实中的融资需求,在权利质押标的上用应收账款质押进行取代,在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上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形式主义登记。这种介于普通债权质押和应收账款让与担保的制度,兼有英美法和大陆法的特点,在我国以大陆法系原则和概念为主的权利质押制度中不甚协调。由于物权法对应收账款登记制度规定简略,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做出系统的规定,因该文件较多体现了动产担保交易的精神,在入质债权标的和登记制度设计上有待完善。我国用应收账款质押取代普通债权质押的立法,促使我们必须借鉴经验,对担保交易倾向的质权准确定位,继续突出功能设计并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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