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授予某一私人组织直接向公众出售其产品或服务权利的特许经营制度已成为各国公用事业建设运营的重要模式。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试行公用事业行特许经营制度。实践表明,这种公私合作方式对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扩大公用事业规模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特许经营制度暴露出了诸多问题,阻碍了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在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目前陷入困境的背景下,着力分析特许风险的成因及其法律防范自然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不仅能够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清除各种现实障碍,而且还能为特许经营立法的完善和政府监管体系的健全提供支持。文章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首先,按照现代风险社会理论有关风险双重来源的认知模式和现代行政法上行政过程论的基本理念,结合我国实践中已经发生的诸多特许经营典型个案,探究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过程中各类人造风险的具体情形,全面了解特许经营风险的来源。其次,通过对我国二十多年来特许经营改革实践的全面回顾,梳理不同历史时期中央、地方相关法规政策的变迁,重点归纳特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政策和制度风险。最后,按照各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所普遍遵循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寻求特许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机制的设计。通过引入国际通行的公私合作制法律体系评价标准和政府规制的基本原理,改造我国目前的特许经营法律框架、政府监管体系、公众参与及特许契约等制度安排,有效规避特许经营风险的发生,在兼顾公用事业运营者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公共福祉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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