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处的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又被称为一般没收。它源远流长,曾在封建社会盛及一时,为世界各国广为适用,到资本主义社会后,其适用逐渐缩减。当今,仍保留有没收财产刑的国家屈指可数。在这些国家中,人们对没收财产刑的存废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众说纷纭,观点不一。笔者认为,没收财产刑具有强烈的重刑主义色彩,其过分突出惩罚功能,缺少教育改造功能,难以满足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文运用宪法学的分析方法对没收财产刑进行解读,认为它违背了宪法的相关原则,应当取消。文章包括引言与正文两个部分。引言主要说明了没收财产刑的研究价值和研究现状。第一章主要是对没收财产刑的概念、性质以及历史演变过程进行阐述,并将其与相关的处罚措施进行比较,以期全方位了解没收财产刑这种刑罚。第二章叙述了当今世界各国,包括我国有关没收财产刑的立法概况。第三章中,笔者从宪法的角度,运用宪法的法律明确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平等保护原则论证了没收财产刑与宪法诸原则相违背。在第四章中,笔者提出应取消一般没收,完善罚金刑,同时应依据宪法相关原则,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入手,创设特别没收财产刑,重构我国没收财产刑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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