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工具,既有管理专业化、分散风险的优点,但是又有可能出现基金管理人滥用权力的危险。因此,要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完善基金治理结构。美国的公司型投资基金发展迅猛,就得益于其法律对基金治理结构的规定。我国的投资基金也正处于发展过程中,治理结构上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相关理论以及美国公司型基金治理的立法规定,对我国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提出了相应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概述了公司型基金的定义、特征和内部结构。第二章探讨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问题,该章是本文重点,具体包括了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和基金管理人。第三章主要针对我国基金立法和基金治理的现实状况,分析了我国设立公司型投资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完善基金管理人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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