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充分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指标之一。上诉权是当事人固有的、必要的一项救济性人权,是当事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之一。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而无上诉权。这种以申请抗诉权完全取代上诉权的做法不仅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不相称,而更为严重的是可能侵犯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上诉权是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经过被害人同意,对原审法院已作出的但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表示不服,提出异议,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权利。被害人上诉权具有救济性,是一项基本人权。被害人的权利长期被忽视,是没有全面认识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其实被害人是否享有上诉权,不仅关系着被害人的尊严,也关系着司法程序的公正及诉讼的效率,乃至整个社会的秩序。即被害人上诉权具有尊严价值、程序公正价值、诉讼效率价值及秩序价值。理论界围绕被害人上诉权问题争论很大。笔者认为,被害人与案件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确保其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并影响诉讼进程与结构,在我国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对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极为必要,亦是可行的。本文最后对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进行了理论探讨,建议在立法上限定案件的范围及上诉人的范围,且提起上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理由,遵循一定的方式及程序,即建议赋予被害人有限的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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