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选取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结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该问题涉及到结果加重犯是否为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型,是否应当加重处罚以及对其加重处罚的依据为何,可以说,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结构问题是结果加重犯诸多问题中的重中之重。在第一章中,简要介绍了结果加重犯的发展历程,以问题的形式启发人们对结果加重犯构成结构的思考。在第二章中,对结果加重犯的定位作一个全面整理,说明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结构与其他犯罪概念有异。在第三章中,对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结构作全面分析,在客观结构上,犯罪行为对基本犯结果与加重结果有着不同的危险实现关系,犯罪行为所具有的造成加重结果的特别危险已经超过了基本罪的容量,而形成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特有的危险实现关系;在主观结构上,行为人对基本犯的罪过与对加重结果的罪过虽以双罪过形式加以诠释,事实上乃是先后进行的两次判断,彼此之间相互独立。在结果加重犯的判断中,必以犯罪行为可以成立基本罪为前提,由此可见,结果加重犯的刑罚依据应由两部分构成,其中一部分来自于基本犯,另一部分来自于超逾了基本犯的不法内涵。在第四章中,分析了我国现行刑法中存在的有关结果加重犯构成结构的问题,为立法的修正提供了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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