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立足荀子的文本,重新解读荀子的荣辱思想,挖掘和展示其现代价值。荀子对荣辱的理解事实上有着三个内在关联但又彼此区别的维度:第一,作为具有客观规定性内容的(客观)荣辱。第二,作为社会道德评价活动的荣辱。第三,作为主观情感的荣辱。荀子以“礼”、“义”规定荣辱。守礼义、履行相应义务是荣,反之是辱。“群”、“分”是“礼”的实现方式。群则荣,不群则辱。“分”是实现“群”荣的基础。有“分”则有群,有“分”则荣。荀子主张“先义后利者荣,先利后义者辱”。一方面肯定人们对利欲的合理追求是求荣的前提;另一方面,荀子又指出“义”具有价值优先性,“义”是获利的原则,强调只有以义制约、规导“利”,才能保证善、荣的存在。荣辱能够塑造君子人格和规导社会伦理秩序。一方面,以社会礼义、善恶为客观规定的荣辱经过内化上升为个体的荣辱感。荣辱感能使人们知“道”、欲“善”、致“诚”。另一方面,荣辱能在全社会形成崇礼敬义,安分有则,知廉有耻的社会伦理精神,进而规导社会伦理秩序。人生的目的是向善、求荣。“化性起伪”是树立正确荣辱观、培养恰当荣辱感的途径。“隆礼重法”、“注错习俗”是个体荣辱感生成的现实生活世界,“积善成德”则是个体荣辱感生成的内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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