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鉴定结论证据之可采性及其审定规则
论文摘要
刑事鉴定结论的证据采信问题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问题研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我国司法鉴定的规范和统一有着重要意义,但是鉴定的采信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笔者认为,应制定相应的鉴定结论“可采性”审定规则,设置鉴定结论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强化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改革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等等,以完善我国刑事鉴定结论采信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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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部分 刑事鉴定结论的含义、基本特征及其内在蕴涵一、含义二、基本特征及内在蕴涵(一) 基本特征(二) 内在蕴涵第二部分 刑事鉴定结论证据可采性和审定规则的含义及法理分析一、含义(一) 可采性的含义(二) 审定规则的含义二、法理分析(一) 法理基础(二) 研究的价值第三部分 两大法系鉴定结论证据可采性制度及审定规则比较研究一、概述二、比较分析(一) 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之比较(二) 两大法系鉴定结论证据可采性审定规则之比较第四部分 我国鉴定结论证据可采性及审定规则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一、立法现状(一) 有关鉴定结论合法性及关联性的规定(二) 有关鉴定范围的规定(三) 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及回避的规定(四) 有关当事人申请权的规定(五) 有关审定规则的规定二、存在问题及其原因(一) 存在问题(二) 原因分析第五部分 刑事鉴定结论证据可采性审定规则的完善构想一、完善鉴定机构及相关规则,为确保鉴定结论具有可采性提供必要条件(一) 设立相对集中的司法鉴定机构,严格资格准入制度(二) 确立鉴定标准化规则(三) 完善补充、重新鉴定规则(四) 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五) 确立违法鉴定责任追究规则(六) 完善当事人及鉴定人权利保障规则二、完善有关程序性审查规则,以审查鉴定结论是否具有可采性(一) 审查范围(二) 审查方式三、完善法官认证的有关规则,以确认鉴定结论证据能否被采信,即作为定案根据(一) 证明规则(二) 程序规则(三) 确认规则(四) 裁决规则结语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后记详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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