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研究对象限定于经复议的行政诉讼被告。在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经复议的行政诉讼被告相关规则分析研究之后,本文从规范、理论以及实践三个角度结合域外相关立法例对我国经复议的行政诉讼被告规则之完善提出了建议。本文第一章首先界分了程序意义上的被告与实体意义上的被告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概念界定的前提。而后对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法学界关于行政诉讼被告之概念作了深入之检讨。最后提出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概念应当先承认实际行政诉讼被告并且确定适格被告之概念。本文第二章首先对经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作出了界定。明确了超越《行政诉讼法》规定之受案范围的案件以及行政复议终局的案件不属于经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并且对于几种特殊的情况作了讨论。在此前提下,对于经复议的行政诉讼被告的类型作了总结。本文第三章针对我国经复议的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之立法现状,首先分析了行政诉讼被告一般确认规则对经复议的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之影响,而后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与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比较研究,最后利用诉讼标的这一理论工具解释了其与行政诉讼被告之间的关联并且从理论上对其作出界定。解决了上述前提性问题之后,本文第四章首先从我国现行经复议的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在实践以及规范层面所面临之问题分析了对其进行重构之必要性。最后,从诉讼标的之选择以及诉讼实施权之分配这两个角度结合大陆法系相关国家和地区之经验给出了相应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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