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特别规定单个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一人公司,并引入了股东重大决策的公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一人公司财务会计年终审计等旨在加强一人公司外部监督以弥补公司内部监管缺位的制度。由此可见,我国对一人公司的立法开始走向公开承认并积极规制的道路。本文就是在详细分析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规制的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并对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立法的缺失提出个人见解。首先,本文对一人公司的内涵与外延做了详细界定,对一人公司的产生与发展做了探讨,并对一人公司存在的深层原因做了深入分析。其次,从正反两方面对一人公司进行了法理分析,分析总结了两种不同的立法观。第三,论文具体展开论证,比较详细地分析了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并重点分析了一人公司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表现、对国民经济体系以及微观经济主体和行为产生的巨大影响和主要弊端。第四,主要分析了外国一人公司立法体例和立法经验。第五,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详细分析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并分析了这些规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第六,对我国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规制的立法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立法完善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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