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理论中,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与之相对应的犯罪则是作为犯和不作为犯,不作为犯又分为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不同于为刑法的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所进行规范的作为犯和真正不作为犯,刑法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并没有明文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多是法官根据刑法的解释原理进行认定,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作为义务的内容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作为义务来源也体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刑法无法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进行列举式的明确的规定。本文对中外理论界的各种学说进行阐述与评析的基础上,试图对四种来源的认定进行论述。以期通过对理论的探讨能对实践产生一定的指导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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