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法律冲突所引发的问题日益突出。为更好地解决该冲突,制定完善的诉讼时效法律适用规则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国内外其他学者研究成果基础上对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并试图针对解决诉讼时效法律冲突的理想模式提出笔者自己的一些观点和构想。本文开篇从诉讼时效法律冲突的内涵与外延入手,首先界定诉讼时效法律冲突的含义;其次明确诉讼时效法律冲突的纷繁复杂性,重点阐明在仅涉及法院地国与准据法所属国两个国家的前提下诉讼时效法律冲突的几种主要情况,并提出相关问题留待本文第三部分进行分析与作答;之后,本文指出诉讼时效法律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与直接原因。本文第二部分是对目前既有的诉讼时效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将诉讼时效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划分为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与各国立法例中的法律适用规则两个方面,并着重讨论各国立法例中的几种法律适用规则,即适用法院地法,适用“借入”规则和适用调整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之后,本文对这几种情况加以比较分析。本文第三部分在单纯涉及法院地国与准据法所属国两个国家的前提下对诉讼时效法律冲突的几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讨论,并在对目前既有的诉讼时效法律冲突解决模式进行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解决诉讼时效法律冲突的理想模式:即在诉讼时效法律适用规则中采用二级识别方法,具体来说,就是依据法院地法冲突规范的指引,诉讼时效应该适用另一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时,应将该另一国家法律中有关诉讼时效的定性规则(并非有关诉讼时效的冲突规范)适用于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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