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不管是《物权法》出台之前或之后,都是一个热点问题。究其原因,是人们的所有权观念及交易安全的需要之间强烈的矛盾。其实这一矛盾从善意取得制度建立之始即已存在。故本文着重于分析这两方面的矛盾,以表达笔者对该命题的思考。第一章介绍了善意取得的起源和确立过程,更主要的是在于分析“手护手”原则本质上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旨趣相去甚远,其意义在于提供了善意取得外观理论的雏形;而罗马的时效取得制度已经开始在思考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到最后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更是平衡交易安全的保护与所有权的保护的结果。第二章介绍关于各主要国家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三大类立法模式,突出分析了其立法对于交易安全保护重要性的考虑。第三章介绍我国关于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司法解释,指出不完善及混乱的司法实践需要统一的法律予以规范;其次完整介绍了物权法制定前后对于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问题的反复和立法考虑。第四章从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历史、经济的角度立论,并从反面对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有关理由进行反驳,最后结合所有权的保护的需要得出盗赃物应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的结论。结语强调了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分配的杠杆,应该发挥充分的作用,建议盗赃物参考《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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