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滥用的理论最早出现于美国,是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创立了这一原则,其具体的涵义可以概括为:享有专利权的人以及经过许可而享有独占实施专利权的人在行使其权利时采用不正当的方式(不实施专利权、不公正的进行交易以及在进行交易时进行不正当的限制)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①最近一些年,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的垄断地位限制市场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因此,研究专利权滥用的认定能更好的帮助我们了解何种行为是滥用,滥用行为应该受到什么样的规制,从而达到更好的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专利权滥用基础理论。任何一种行为的出现都有着一定的历史沿革和其内在的原因,故文章讨论了专利权滥用兴起的历史以及其易被滥用的原因:专利权具有独特的权利界定制度;专利权自身独特的性质。接着分析了专利权滥用认定的内涵以及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损害程度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专利权滥用的构成要件。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滥用认定的类型进行了研究。通过对专利授予前和授予后两个时间段中滥用的认定,使我们更加具体和细致的了解专利权滥用的类型及各自所需的条件;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专利权滥用认定的基本原则。这部分主要是通过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及地区的有益经验来弥补我国在认定滥用时适用原则的不足;第四部分对该由何种机构对滥用进行认定提出了一些建议。其中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执法机构以及关于专家参与认定的相关内容。第五部分主要介绍滥用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主要是通过分析市场认定和结构认定来实现的。在此部分的写作中,通过一些经典的案例分析可以更易于我们理解滥用的认定标准。关于认定程序的论述,主要是论述了对滥用专利权行为涉嫌垄断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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