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在新中国成立后就已经开始,随着20世纪90年代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拆迁的性质由单纯的市政建设变为商业拆迁。房地产开发商、拆迁户和地方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由于被拆迁户往往由于不能接受偏低的拆迁补偿而抵触拆迁,因此与开发商和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已经严重危及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文中笔者主要对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滥用行政权,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进行分析和阐述。因此,文中所表述的“城市房屋拆迁”,对其解释应限定在以公益为目的的公益拆迁、及假借公益之名从事商业拆迁的范围内。对于单纯的商业拆迁,行政权力不会有过分的干预,因此本文对此未有所涉及。全文共分四部分,其逻辑组成如下: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产生背景和原因,以及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积极意义。二、主要阐述地方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征收、补偿环节、强制拆迁中滥用其行政权力的具体表现。三、分析了城市房屋拆迁中行政权得以扩张运用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及政府的管理职能与理念存在偏差。四、针对行政机关权力运用的表现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问题,提出对行政权力予以规制的设想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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