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担保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担保方式,保证了债权人利益的完满实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由于独立担保制度固有的缺陷,加之国际贸易的复杂性,独立担保欺诈案件频频发生,严重干扰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同时也影响了独立担保制度本身的价值。独立担保欺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独立性原则给欺诈留下了空间,使不法之徒有机可乘。为了从根本上抑制独立担保欺诈的发生,以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必须弥补独立担保机制的缺陷,以实现对欺诈受害者的救济。因此,就须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确定欺诈的标准,为构建反独立担保欺诈制度奠定基础。独立担保欺诈例外原则正是适应建立反欺诈制度的要求而产生的。它的法理基础包括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践中,这些原则已经被多数国家理解并接受,用它来保护本国商人和担保人的利益。欺诈例外原则实现的手段主要包括担保人拒付和法院禁令。我国反独立担保欺诈存在较多问题。最主要是我国没有独立担保欺诈的立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局面。要解决这一问题,需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出发,建立相关的反欺诈制度,以完善独立担保制度,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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