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救济制度是设置在执行程序中的一道防错纠错的“装置”,其对于维护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执行权的滥用,保障执行公正,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意义重大。但是,现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受立法和实践的种种因素制约,远不能发挥这道“装置”的作用。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从四个方面对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为检讨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提供理论依据。第二部分分析和总结了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现状,指出了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缺陷及成因。第三部分着力论证了民事执行救济行为本质上应属于司法行为,并提出必须按司法权的基本理论重构执行救济制度的基本设想。具体而言,执行救济程序模式应实行当事人主义;救济机构应脱离执行局而单设;寻求救济的事项应区分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救济的方法因救济的事项不同有所区别;救济的程序事项应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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