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们对我国持续了二十多年的“严打”政策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严打”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严打”刑事政策就是完美无缺。“严打”短时间内侦破了一些大案要案,逮捕了一些严重犯罪分子,但是“严打”要求“从重从快”,由此可能引起对刑罚的人道化和科学化的忽视。“重刑化”破坏了罪刑之间的均衡关系,导致刑罚的过渡膨胀和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而单一的“轻刑化”则由于片面强调刑罚的轻缓化,致使无法调控和遏制恶性暴力犯罪,无法实现刑罚防卫社会之功能。因此,我国既不能实行单一的“重重”的刑事政策,也不能实行单一的“轻轻”的刑事政策,而应遵循世界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确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文通过法解释学、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的方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了初步探讨和考量。第一章从刑事政策、现行刑法法条和刑事司法解释三方面论证了我国刑事政策的“严”的倾向,并分析了“严”的刑事政策的原因和局限性。第二章分析当前刑事立场的转变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涵。第三章从西方的刑事政策理论:新社会防卫论和两极化刑事政策和我国传统的刑事政策理论:德礼与刑罚的关系两方面分析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第四章分析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相互关系,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在立法和司法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几点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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