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西方国家未将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立法中明确列为一项基本原则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确定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对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在我国目前对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中不符合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相关立法及改革建议,而对于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深层内涵探讨极少。笔者认为,对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涵研究是发现民事诉讼立法上的弊端及解决这些弊端的前提。本文笔者首先对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概念以及深层内涵加以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有悖于该原则的规定和做法并进而提出改革建议。本文第一部分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概念及其理论依据,第二部分对西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立法中体现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对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深层内涵进行探析,着重强调诉讼权利平等的本质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的平等,既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平等性、对等性的诉讼权利,同时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的诉讼义务不应当严重失衡。第四部分在对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内涵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不符合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相关规定,第五部分针对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的缺陷在分析比较其他国家民事诉讼相关立法、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诉讼权利平等原则重构提出改革建议,最后本文提出司法实践中有悖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现象,在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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