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必然的,它随着税务行政权力的扩张而扩大。人们不应徒劳于消灭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而应以更严格的法律原则、规则去规范其合理正当的行使。笔者从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原则,系统探讨了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全文除了绪论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理论。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对税收行政行为的方式、时限、种类等的选择权。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权力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二是权力发生在特定的税收领域:三是权力运行要遵循相应的程序;四是权力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容包括: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确定执法时限的自由裁量权;认定事实性质的自由裁量权、认定违法情节的自由裁量权、决定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利于提高税收行政效率,有利于弥补税法的不足,有利于实现税收个案公平。第二部分探讨了滥用税收行政自由裁量的表现和原因。滥用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具体表现为:动机和目的不正当、反复无常朝令夕改、处罚结果显失公正、未考虑相关因素或考虑了不相关因素、主观臆断。产生滥用结果的原因在于这几点:在立法上,税收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运作过程缺少透明度;在认识上,税务人员对法律规则的理解不正确,错误行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中,执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显失公正。第三部分探讨控制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路径。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征管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说明了对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必要性。首先要明确行使税收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然后需要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社会舆论监督等手段,实现对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系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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