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由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步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加入WTO,在治国方略上选择了“法治”,这使得我国政府法治建设在依国家建设实际而自然发展的基础上,必然同时参与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的世界范围内的现代行政理念的构建与研究。在充分体察国外100余年的行政得失基础上,我们既要避免政府充当消极的“守夜人”,也要避免政府充当万能的干预者,而要努力使政府成为现代行政理念的实践者。因此,当前我国政府法治的目标,不仅要通过依法行政实现行政管理,创设良好的公共秩序,而且要通过依法行政满足人们对社会公共资源的需求,注重并加强对社会自身机能的培育。这些行政目标的实现,很显然与有效的行政规划是不可分离的。作为现代行政的重要手段,行政规划在政府行政中的作用将愈加突显,与之相对应,对行政规划的规制就愈加重要。尽管我国在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实践中,行政规划手段被大量采用,并且从总体规划到行业规划,种类繁多、不胜枚举,但是,在行政法理论上对行政规划还没有进行合理的定位和规制。大量行政规划的存在,一方面说明,我国政府擅于运筹帷握,未雨绸缪,另一方面,则反映出行政规划在制定与运行上的宽松和任意。行政规划在法治政府框架下需要如何准确定位,是关系政府法治化建设质量的重要衡量因素,也是政府法治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如何厘定行政规划的适当范围,保证行政规划的科学民主而不僭越法治的理性要求?本文力图通过剖析行政规划的概念、性质、法律地位、适用范围、制定程序、运行与救济,确立行政规划在政府行为中的合理地位,纳行政规划于法制轨道。这不仅有利于促进政府管理理念更新,促进政府自觉加强对社会的关注,对社会自身机能的培育,而且有利于形成政府与社会互动与平衡的良好法治局面;从另一方面而言,社会功能得到发展、政府决策理性化,也有利于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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