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司法实践活动中,有时候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够对提出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案件事实作出确信的判断,同时也不能够对提出抗辩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抗辩事由作出正确的判断。这种情况就是我们所谈及的事实真伪不明状态。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不能够以此为理由而拒绝裁判。对于事实真伪不明状态时如何来进行裁判从古至今经历了从神明裁判到宣誓制度再到今天的证据裁判规则的举证责任制度。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裁判规则都没有能够作出具体的使之有效的法律约束。我国目前的举证责任制度被认为是这一状态产生时唯一的法律准绳。但在很多方面,举证责任制度还是会受到一定的制约,在很多放米昂,举证责任仍然难以保证司法公正和维护立法精神。本文作者通过分析事实真伪不明的产生原因,概念界定,从时间的角度纵向的对事实真伪不明进行分析考察,从空间上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事实真伪不明裁判规则上的比较研究,充分对我国事实真伪不明裁判规则的现状进行研究,最后得出如何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事实真伪不明的裁判规则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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