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工业化程度的提高,重复性大规模生产越来越多,大规模侵权事件不断涌现。当人们对2004年的“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和2006年的“红心鸭蛋”事件仍心有余悸时,2008年9月的“三鹿奶粉”事件以更为恶劣的影响震惊了全国上下。由于我国大规模产业发展时间不长,导致相关的立法滞后,对受害人权利的救济存在严重缺陷,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道路遍布荆棘,困难重重。文章首先通过阐述大规模侵权的一般理论、分析了大规模侵权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原因。其次,通过分析国外在处理大规模侵权案件所采取的机制,我国应该向其吸收经验总结出适合我国的机制。最后,文章对于我国大规模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建的一些思考,提出目前我国解决大规模侵权应当适用多元化的救济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也可能发生越来越多的由具有通用性的工业产品所导致的损害案件。如果固守传统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规则而不加变化,则会使我国的侵权法体系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同时,也无法确保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我国的侵权法中应当设立有关市场份额规则的相关条款,以使我国的侵权法能够能适应时代的需求同时也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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