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给付是一种既造成履行利益损害,又造成固有利益损害的严重违约行为。在传统民法中,履行利益受合同法保护,固有利益受侵权法保护。在我国,对固有利益的损害多主张按责任竞合处理,而责任竞合又不能使债权人的损害得到完全的赔偿。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现状论证了在加害给付时应采用聚合责任的合理性。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加害给付的内涵和特征;第二部分,比较各国法律对加害给付的处理原则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律关于加害给付的规定进行了分析评价;第三部分,结合民法原理从四个方面论证采用聚合责任的合理性;第四部分,进一步阐述了什么是聚合责任,分析了几种聚合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指出加害给付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最典型聚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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