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治国理念及依法行政的要求下,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更加柔性与开放的行政管理方式出现,并已越来越被政府与民众所普遍接受。由于行政合同具备的行政性特征以及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其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着优益权。当前,关于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问题,我国在立法上严重滞后,在实践中表现为两个极端。一方面,行政主体将行政合同按民事合同对待,放弃优益权,其结果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和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并最终损害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行政主体滥用优益权,严重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得行政合同最终流于形式。因此,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程序控制将是我国行政合同制度建设的重点所在。本文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法律现状,首先从行政优益权的必要性出发,围绕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公共利益优先的理念,全面阐述行政优益权的内在特性和核心内容,然后通过分析我国行政优益权的程序控制制度的现状和必要性,再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程序控制制度,从体现行政合同的正义与效率出发,以公开、公平、参与为原则,最终构建出一套规范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行使的行政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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