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以及重新审视,对于司法鉴定制度存在弊端的实证分析,对于造成错案、冤案的教训根源反思,能为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走向提供前车之鉴。鉴定制度改革当何以为进路,是引进英美法系的证人制度予以“转弯”,还是改进原有诉讼程序中的司法鉴定构造予以“直行”,是我国目前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无法回避的问题。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决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鉴定活动的性质,除侦查机关为侦查犯罪提供技术鉴定支持在内部设立的鉴定部门外,其他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都应是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服务性组织。这是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决定》通过后对我国原有的司法鉴定格局产生重大影响。笔者试图通过对司法鉴定启动权、重新鉴定、鉴定结论质证三个问题的思考,为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立法提供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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