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的企业形式,同时公司制度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事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其不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股东的权益,是学术界和实务部门的一个热门话题。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就是为这个问题而创设的。然而,我国新《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很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需相关司法解释来增强其可操作性性。因此,本文拟就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研究,希望能更好地解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前言。就文章的选题背景、文献综述、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等问题进行了简单的介绍。第二部分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理论分析。在该部分主要就股东代表诉讼的含义、特征、性质、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与其他诉讼制度的关系等方面作了论述。第三部分为国内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主要就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制度、特殊程序和诉讼结果的承担等方面的国内外立法作了比较分析,并就可借鉴的内容进行了说明。第四部分主要就我国《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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