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是人因其本性所具有的权利,是人作为主体所应当享有且不可或缺的资格。如果人权可以分类的话,依据不同历史阶段人权运动的不同性质和主题,我们将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至今的人权运动史划分为以自由权为本位的人权、以生存权为本位的人权和以发展权为本位的人权三个历史阶段。虽然生存权的出现掀起了人权理论上的一场革命,但统治者和理论家普遍认为生存权以国家的积极作为为实现要件,且义务主体不明,在受到侵犯时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认定缺乏明确标准,在法律上不具可诉性。因此,生存权无法被认定为法律权利,至多只能把它当作政治行动的纲领或口号,这种认识在实践中也多有印证。西方发达国家经典人权理论秉持对自由的始终追求,给予自由权以首要位置,并将政治自由视为西方立宪主义的核心。在日本,人权学者提出了完整的生存权概念,对生存权的性质、内容等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并在司法实践中有所尝试。西欧和北欧一些福利国家对社会权重要性的认识有极大提高,这些国家把社会权理论和实践建立在社会国家和福利国家的基础之上。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人权的全球性共识正在逐渐形成,面对全球化浪潮,为澄清当前人权理论和实践中生存权的片面甚至错误的认识,我们有必要对生存权进行重新审视。本文期望通过梳理生存权的权格定型历程,厘清生存权的构成要素,探讨生存权权利主体、权利体系的内容、生存权的性质及生存权之国家义务,并求证生存权法律保护的演进规律,从而为生存权研究向规范设计、制度塑造、实践落实的转型提供参照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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