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世纪初,在我国股票市场接连发生的案件,暴露出中国证券市场中欺诈上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的存在。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侵害。因此,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机制才能弥补投资者的损害,恢复其对整个证券市场的信心,从而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中国股市震荡发生的原因与特点分析,引出在我国确立证券集团诉讼的必要性以及如何确立这一制度的问题。我国目前在维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法制建设工作还远远不够的。而集团诉讼在小额诉讼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西方国家对集团诉讼的运用也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为此,当我国出现大量的证券欺诈行为时,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运用集团诉讼模式来解决证券欺诈民事赔偿问题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本文的观点就是,借鉴一些国家在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中取得的成就,初步构建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赔偿之集团诉讼模式。美国是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因此,本文对美国的集团诉讼程序花了较大篇幅加以介绍。另外,本文还简要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和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在最后一章,本文从引进集团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出发,提出了我国引入集团诉讼机制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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