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兴起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调解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民事诉讼调解以法官主导调解为核心的一些弊端逐渐显露。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已失去昔日的光环和荣耀。如何改造和重兴民事诉讼调解,仅就目前司法资源的配置现状而言,“调审分离”似为不妥,也不符合效率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取消民事诉讼调解程序也不可取,它是对优秀历史传统的全盘否定,民事诉讼调解有其存在的历史价值和现实价值;而墨守于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则是背离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应对艰难的抉择,需要我们进行深入而有益的探索。本文试从司法实际运作的角度,探索如何在正当性的基础上完善现行调解程序和调解组织,并寻求法官角色从调解中的主导者向中立的劝导者转换的合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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