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为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以法定的方式、法定的程序,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系列制度体系。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现行机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调解、仲裁在“三方原则”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文通过对劳动争议含义的分析以及对比国外相关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模式,深入探讨了我国现行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缺陷,论述了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模式以及裁审分离模式下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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