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醉酒是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醉酒犯罪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更是触目惊心,并且醉酒犯罪还在呈上升趋势。但是我国刑法理论主流学说对于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的解释仍存在很大缺陷,并且,我国刑法中关于醉酒犯罪规定的条款过于简单概括,且又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说明,这些都导致了刑法理论界的对于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争论,同时,也直接导致了在刑事司法中各地的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的执法尺度极不相同。因此对于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并结合现实的需要对相关立法存在的不足及如何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是具有一定实际意义的。本文从醉酒及醉酒人的含义、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历史沿革、中外关于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根据学说、原因自由行为理论、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认定、现代各国关于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立法例、关于完善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这几个方面入手,考察了不同历史时期的醉酒人刑事责任的不同学说,并分析了各种学说的利弊得失。最终认为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能更为有效合理的解释、解决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本文试图在符合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前提下,通过分析醉酒人醉酒及醉酒后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并运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求证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及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同时对醉酒犯罪的不同具体类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得出相应的结论。在论述以上内容后分析了我国关于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立法的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促使相关案件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解决,实现个别正义。
本文来源: https://www.lw50.cn/article/71b49ae4577a6f908d95a0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