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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

论文摘要

无论是绑架人质阶段,还是非法控制人质阶段,甚或绑架既遂后至绑架实行行为终了阶段,故意杀害被绑架人,都应在“杀害被绑架人”行为中评价。“杀害被绑架人”之“杀害”应解释为杀害行为,既包括杀死被绑架人,也包括未杀死被绑架人;不能仅局限于杀死。《刑法修正案(七)》修正后关于绑架杀人的立法结构,实质上应解释为结合犯。不论与我国台湾地区,还是日本的典型结合犯条文对比;甚或从结合犯的典型定义出发,都可以论证出。杀害被绑架人的既遂与未遂,应以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既遂与否来区分,与前罪绑架行为既遂与否无关。绑架杀人既遂,即使没有法定减轻情节,其承担刑事责任也不一定必死无疑。如犯本罪但“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的,甚或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犯本罪等情形都不适用死刑。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应依然适用刑法第239条,处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但不应排除对绑架杀人未遂的极端情形适用死刑的可能性。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什么是"杀害被绑架人"行为
  • 一、先杀死被害人,再勒索行为的定性
  • 二、绑架人质阶段杀害被绑架人行为的定性
  • 三、绑架既遂后为灭口而杀害被绑架人行为的定性
  • 第二章 "杀害被绑架人"之"杀害"的含义
  • 一、"杀害"之语义解读
  • 二、"杀害"之政策解读
  • 三、"杀害"之规范解读
  • (一) 基于"致人死亡"立法例的考虑
  • (二) 基于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孰轻孰重的考虑
  • (三) 与故意伤害致严重残疾的比较
  • 第三章 "杀害被绑架人"之罪数
  • 一、"杀害被绑架人"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理由
  • 二、"杀害被绑架人"不属于包容犯的理由
  • 三、"杀害被绑架人"不应数罪并罚的理由
  • 四、"杀害被绑架人"不是情节加重犯、合并犯等的理由
  • 五、"杀害被绑架人"解释为结合犯的缘由
  • (一) "杀害被绑架人"条文结构的应有之义
  • (二) 符合典型结合犯的构成特征
  • 第四章 "杀害被绑架人"之刑事责任
  •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 二、杀害被绑架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 (一) 本罪既遂是否"必死无疑"
  • (二) 本罪既遂但未必死的情形
  • 三、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 (一) 理论争议
  • (二) 杀害被绑架人未遂应依然适用第239条,保留死刑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相关论文文献

    本文来源: https://www.lw50.cn/article/731660c8922cb6efe41e2c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