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但凡涉足劳动教养理论研究或从事劳动教养实际工作的同志,都会面对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是,劳教立法的严重滞后和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而引发的困惑与尴尬。特别是随着《刑法》的修订完善和《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劳动教养的存废之争一度也有愈演愈烈之势。可是如果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稍加观察就会发现,虽然劳动教养的名称有可能作些调整,劳动教养的决定程序和执行方式有必要不断完善(事实上创办劳教特色的工作近年来未曾停止),但是从根本上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时机尚不成熟。因此,从劳教工作的实际出发,踏踏实实地寻求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措施,对于完善我国的治安与法制建设,加强人权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作者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角度,对现行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在保证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和实践执行中存在着严重的弊端等不足之处进行分析,提出对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改革的一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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