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证明力是指由法官对证据可信性和关联性加以判断所产生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司法鉴定证据是鉴定书的形式来体现的,它应包涵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鉴定的内容是鉴定人的意思表示,并且是真实的;二是鉴定书内容对待证事实起到多大的证明作用。因此鉴定证据的证明力有双层内涵和构造:一是形式证明力;二是实质证明力。提高司法鉴定的证明力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中的核心内容,司法鉴定有不同于其它鉴定的特点和要求,因此必须树立符合司法鉴定特点和要求的鉴定理念,采用符合审判采信要求的结论方式。除充分发挥鉴定人专业能力和水平外,围绕司法鉴定证明力形式和实质的要求,本文从鉴定人的确定方式、委托方式、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提供鉴定条件责任、结论方式、质证等方面探讨如何提高司法鉴定的证明力。本文的特点是从具体的委托鉴定出发,根据司法鉴定证明力的要求,采用鉴定和审判相结合的方式,将举证责任原则运用到委托鉴定中去,分配当事人提供鉴定条件的责任,提高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全面性、正确性,明确妨碍鉴定应承担的责任;分析司法鉴定的特点和要求,从司法鉴定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争议和矛盾出发,针对诉讼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的特点,探讨司法鉴定结论方式;发挥质证的作用,正确理解运用鉴定结论的条件和适用范围,正确把握司法鉴定的证明力,恰如其分地采信鉴定证据,提高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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