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农民的问题,农民最根本的问题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问题。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就必须进行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作为支持“三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其发展状况更是农村金融中的一个重大课题。中国农村信用社自成立以来,为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可是渐渐的,农村信用社开始对其使命力不从心了。尽管在前进的过程中,农村信用社一直在摸索着,几经改革,中国农村信用社也确实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一些历史积累下来的包袱并未得到彻底改善。1996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了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改革的核心是要把信用社改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接着国务院于2003年6月27日下发了以为解决农村信用社存在的产权不清晰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为核心目的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从此,新的一轮改革揭开了序幕。鉴于我国目前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缺陷集中表现为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本文将主要研究信用社的产权制度和法人结构,并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本文希望通过回顾和总结农村合作原则变迁的历史和规律,借鉴发达国家合作金融的实践和经验,探索以明晰中国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归属、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的框架。提出有着金融企业本质的信用社在寻求发展的今天,应遵循“契约性”逻辑,积极探索由信用社股东、储蓄者以及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享有信用社组织的实际占有权和控制权的路径选择,即,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目标应是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法人治理模式应提倡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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