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的伦理审视与法律调整
论文摘要
在伦理的视野里,性与婚姻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它们有着不同的道德标准。同性性行为体现两种性质——自由与欲望,在一定的伦理生态结构中,只要自由与欲望被接受,同性性行为就会被伦理肯定;但是,婚姻是立足于人口生产的基点、对人类生育行为规范的制度,同性婚姻在任何社会都逃不开生育标准的道德否定。同性恋的法律调整只能非婚姻化,也只有这样,才会完成在人身关系领域里“由身份到契约”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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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Abstract绪论第一章 同性恋的时态认知第一节 同性恋的普遍存在第二节 同性恋的医学界定第三节 同性恋的法律规制一、国外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二、中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第四节 同性婚姻权的法律界定一、欧洲同性恋者的同性婚姻权二、美洲同性恋者的同性婚姻权三、我国同性恋者的同性婚姻权第二章 同性恋的伦理审视第一节 古希腊同性恋的伦理审视一、古希腊的伦理生态结构二、古希腊同性恋的伦理评价第二节 西欧中世纪同性恋的伦理审视一、西欧中世纪的伦理生态结构二、西欧中世纪同性恋的伦理评价第三节 西方现代同性恋的伦理审视一、西方现代的伦理生态结构二、西方现代同性恋的伦理评价第四节 中国古代同性恋的伦理审视一、中国古代的伦理生态结构二、中国古代同性恋的伦理评价第五节 现代中国同性恋的伦理审视一、现代中国的伦理生态结构二、现代中国同性恋的伦理评价第三章 同性恋的法律调整第一节 同性恋法律调整的原则一、同性恋法律调整的确认原则二、同性恋法律调整的非婚姻原则三、同性恋法律调整的宪法原则第二节 关于我国同性恋立法的初步构想一、“远离”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名称二、与婚姻法的关系三、缔结同性关系的要件四、生育推定五、同性关系解除六、同性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七、收养结论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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