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特殊的股权结构。上市公司的股权人为的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普通股,其中只有普通股可以流通。而法人股的持有人绝大部分是国有经济主体,其实质是国家间接持股,因此国家股和法人股近似的共同构成了国有股主体,大约占到了总股权的60%--70%,在40%左右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东持股超过50%。从股权集中情况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极高,而且大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相差悬殊,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达50.18%,而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只有10.11%,根本无法与第一大股东抗衡(董秀良,《经济纵横》,2001 )。在一股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下,第一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及在选举董事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一现象也被实践所证实,根据一份上市公司治理的问卷调查显示,来自第一大股东的董事人员已达到董事会人员的50%(吴晓求主笔,《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2003 )。同时,统计数据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参会股权比例与非流通股基本呈正比关系,即公司的非流通股比例越大,参会的股权比例越高;反之,流通股比例越大,则参会股权比例越低,两者相关系数近于1(肖腾文,《财经科学》,2002 )。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基本放弃了对公司的表决权。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实际上处于大股东的超强控制状态。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控制地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并最终侵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相当普遍。由于再融资被广大投资者视为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市场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诟病不断。本文从配股这种最普遍的再融资方式出发,通过研究配股公告日前后股票价格的变化,运用CAPM模型对市场组合收益率和贝塔值对配股公司的股价表现进行了验证,发现经典理论中的解释变量对股价的异常波动缺乏足够的说服力。考虑到经典理论的假设条件与我国股权分置的客观现实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希望引入一个反应股权分置状况的解释变量,结合CAPM中的两个变量能更好地对配股公司的股价反应做出合理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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