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民事质证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文摘要
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中,质证活动都是普遍存在的。质证虽然从属于司法证明这个大系统,但是本身也是一个独立的行为体系,它的构成需要一系列必不可少的要素。尤其是质证概念的明确化和行为体系的规范化,体现了一国诉讼模式和司法理念。因此,本文在论述质证的概念、功能、价值的基础上,着重检讨了现行我国民事诉讼质证规范的合理性,从而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构想。这些构想包括:践行举证适时的规定;强化法官的质证引导作用;健全庭前证据交换规则;完善质证程序和进一步细化质证规则。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以期引起更多的共鸣,期冀民事诉讼立法早日加强对质证制度的完善,从而解决庭审中的实际困难,提高审判效率和案件质量,最终达到司法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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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引言一、我国现行民事质证制度的立法缺欠(一) 质证内涵界定的立法缺欠(二) 质证配套规则的立法缺欠(三) 对鉴定结论的质证的立法缺欠(四) 对证人证言的质证的立法缺欠(五) 对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质证的立法缺欠(六) 质证规则和程序的立法缺欠二、我国现行民事质证制度立法完善的必要性(一) 由质证的价值所决定(二) 由质证存在的法理之纬决定三、民事质证制度立法完善的外国法借鉴(一) 英美民事质证制度的考察与借鉴(二) 德国民事质证制度的考察与借鉴(三) 日本民事质证制度的考察与借鉴四、民事质证制度立法完善的构想(一) 立法应当尽快对质证的基本概念作出明确规定(二) 质证配套规则的完善构想(三) 完善鉴定结论的质证规则(四) 完善证人证言质证的规则(五) 确立对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规则(六) 对质证规则和程序的完善设想结论注释参考文献后记论文摘要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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