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则是不当得利的核心。起源于罗马法的不当得利,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民法制度,并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普遍接受,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然而,我国目前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在立法上,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简单且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很少被实际应用;在学术研究上,有关不当得利制度的学术成果也不多见。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实证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尤其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进行了研究。首先,分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阐明了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成立条件;其次,列举出不法原因给付、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的给付、为履行逾期债务而为的给付、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明知无给付义务的而未给付的五大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抗辩理由;再次,剖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法律效力,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客体以及返还范围;最后,检视我国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法律规定,指出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议和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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