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论文摘要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即守约方能够获得合同得到适当履行状态的赔偿,以弥补守约方的全部损失,这就是损失赔偿的目的。要对违约损害赔偿达到公平合理,就需要在遵循完全赔偿原则下,结合合理预见规则、减轻损失规则、过失相抵规则进行判断。本文通过对于我国司法实践的考察,介绍合理预见规则、减轻损失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尤其对合理预见规则,进行比较法上考察并且对我国审判实践运用该规则的案件进行分析,对法官们在违约损害预见范围的确定时可能出现同案异判的情况提出解决的酌见。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除了需要运用该等规则之外,对于因违约造成的精神、商誉等非财产性损害是否应纳入违约损害赔偿范围,这在我国理论界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不同的态度、不同的处理方法。但是若不加区分的一律拒绝给予赔偿,则会对于受害者不公平,也不能实现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本文试图希望对合同目的进行区分来确定对于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和商誉损害是否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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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第1章 引言第2章 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规则2.1 合理预见规则2.1.1 合理预见规则的含义2.1.2 比较法上的考察2.1.3 合理预见规则的理论构成2.1.4 合理预见规则在我国违约损害赔偿实务中的运用2.1.5 本文的观点2.2 减轻损失规则2.2.1 减轻损失规则的含义2.2.2 减轻规则的构成件2.2.3 减轻损失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2.3 过失相抵规则2.3.1 过失相抵规则的含义2.3.2 过失相抵规则的构成要件2.3.3 过失相抵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第3章 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3.1 学说见解3.1.1 否定性观点3.1.2 肯定性观点3.2 比较法考察3.2.1 法国3.2.2 德国3.2.3 瑞士3.2.4 我国台湾地区3.3 我国司法实践的态度3.4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构造3.5 本文的观点第4章 对违约造成商誉等非物质损害赔偿的探讨4.1 违约可能会造成商誉等非物质损害4.2 我国司法实践对此问题的态度4.3 本文的观点第5章 结论参考文献致谢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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