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之后,审判实践陷入了“行政诉讼撤诉率居高不下”的怪圈,相应滋生的“案外和解”、“案件协调”等现象游离在法律的边缘。理论界对此颇有争论。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打破了行政调解坚冰,调解在行政中再露头角,但其他法律规定并没有做相应的调整。此时,研究我国是否要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具有迫切地现实意义。文章首先对我国行政诉讼否定调解的历史行了梳理,对当前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主要理论依据进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对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引发的弊端,即导致因案外和解而非正常撤诉、行政诉讼“案结事未了”、增加诉讼成本等方面进行反思。其次是从现实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弥补制度缺陷、诉讼成本考量等多方面对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和论证。再者,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协调与特有的中国国情,并且通过对域外行政诉讼调解与和解制度进行考察,阐述论证了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最后,在以上论证的基础上,描绘了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蓝图,提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指导思想为有限调解;阐述了可以适用调解的主要范围,如行政自由裁量权纠纷、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纠纷与行政合同纠纷;并具体构勒了行政诉讼调解的程序框架,对调解的启动、阶段、主持、原则等方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
本文来源: https://www.lw50.cn/article/82b32c5bd0cdda5fbce3aa6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