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一项伟大成果,它的推行使农村社会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即国家在基层放权赋予权利给村民,由村民以法定的方式管理自己在农村的事务,从而真正实现农民自己当家做土。作为村民自治基本法律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87年颁布以来,对村民自治制度的顺利运行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村民自治在全国范围的不断深入,围绕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改变了当时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时的团体自治性质,过多地赋予其职责,异化了村民委员会组织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基层人民政府在农村的办事机构,使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也流于形。并且随着农村经济的纵深发展,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应对村民自治事务时显得漏洞百出。如果要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不是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改完善那么简单,因为面对庞杂的农村事务而以村民委员会为主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去规制已不堪重负。所以,本文主张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重构,而不是在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进行所谓“条款”的修改。通过重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细化现有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后再制定《村民自治法》,从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相关法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村民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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