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在我国属于新兴产业,其伴随着城镇住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屋产权多元化格局的逐渐形成和房地产建设总量的持续增长而在全国范围内逐步铺展开来。与此同时,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因物业服务不到位而引发的纠纷也呈几何倍数的增长,且其中尤以业主因第三人侵权后求偿不得转而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进行索赔的案件为甚。此类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在第三人对业主权利造成侵害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责任承担的对象,责任的法理基础、性质、类型、形态等,针对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不同声音,笔者尝试博采众家之长,提出一己之言,运用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经济分析以及法理学分析等方法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究。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取决于自身在管理服务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的大小,而其责任承担的对象亦理所应当的及于业主的同住配偶、父母、子女、亲朋好友、雇佣和承租人等。从经济学与社会学角度进行分析,安全保障义务是获利理论与诚实信用原则衍生的产物,而其法定义务的属性也体现了法律对人的价值特别是人身权的尊重。物业公司对业主承担的是不作为侵权责任,其责任形态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补充责任,同时,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引入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来转嫁自身风险。最后,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使此类案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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