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8月《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的面世,社区矫正在中国已经走过了11个年头。2009年全国范围内开始试行社区矫正,标志着社区矫正在我国全面施行。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刑罚执行活动”也在2011年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了下来。尽管社区矫正在这十一年间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是也遇到了很多问题,一直以来,社区矫正基本是依靠联合发文和试点文件来施行的。在北京、上海等首批试点地区虽然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许多试点地区也结合自身的情况制定了大量的执行细则或者是试行规范,但是在其法律性质,主体的法律地位,执行主体等问题上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尤其是在全国推广社区矫正工作中,农村社区矫正特别是山区农村和流动人口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制定的很宽泛,执行性不高,出现了许多漏管,脱管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吸收国外先进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的社区矫正调研情况,针对现阶段社区矫正试行中不完善的制度部分给出自己尝试性的建议,尝试着摸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体系。本文的篇章结构,具体如下:本文从社区矫正的概念入手,首先结合国外对社区矫正的定义和社区矫正的价值归属,归纳出社区矫正的涵义。并且根据调研的统计数据以及现阶段理论研究情况归纳出现行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轨迹。另外结合各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和发展,将国际上社区矫正的典型模式加以介绍和总结。其次对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现状和困境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北京、上海社区矫正发展的模式的创新和困境,找出阻碍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问题所在。最后,也是本文的重点和创新点。以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为视角,对以上的问题特别是农村社区矫正和流动人口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拟出自己尝试性的解决方案,提出健全我国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制度的试想,指出了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薄弱环节,并根据调研的情况数据总结出一套完整的解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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