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作为指示真理的权力/权利本是内部视角的概念,基于人们在内部视角中对真理性命题的绝对信仰而具有绝对性,每个主体都是主权者,因而主权是多元的。在内部视角中,主权者为其信仰者制定法律;信仰者对主权者制定的法律的信仰反过来也赋予了这种法律的合法性;又因为每个主体都是主权者,所以法律也是多元的;信仰者表达信仰的同时也就是在发布法律,这种法律就确立了其信仰对象的主权者地位,赋予了主权合法性。从外部视角看,人们追问绝对主权的合法性,以外在于主权者的法律消解了主权的绝对性,但是尽管外在的法律具有强制性,也无法禁止主权者的行为;恰当的解释应该是外在法律通过绝对主权者接受外在的合法性批判而起作用,这种外在合法性批判与主权者接受或拒绝批判的过程同人们的视角转换过程是一致的;最值得注意的是,在视角转换的过程中,主权者不是唯一的,在每一个内部视角的视域内都可以构造一个主权者,而每一个主权者也都会因为转向外部视角而被解构;多元主权者的法律在相互批判与接受批判中相互赋予合法性。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不是共时性存在的,所以多元法律与多元主权也非共时的,不会发生冲突。我的结论是,法律多元与绝对主权相互依存,多元法律与作为内部视角概念的主权之间存在着三对关系:一是内部视角的相互确立关系,二是内外视角的相互赋予合法性关系,三是动态视角的相互批判关系。社会是每个社会成员共同的场域,主权国家只是其中一个(而不是唯一)叙事者,构建和谐社会应该让所有社会成员成为叙事者,享有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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