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的理论一直认为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用益物权人没有处分权。我国立法中对用益物权的处分也采取了限制、甚至禁止的态度。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用益物权在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国立法都根据各用益物权的性质和本国的实际情况,给予用益物权人一定的处分权。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用益物权处分制度,赋予用益物权人处分权,允许用益物权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抵押、设定其他负担,来解决我国土地等重要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不能流转,而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及市场经济追求帕累特最优的内在性,资源需要在不同的主体间进行流转的矛盾,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设。本文主要采用历史、比较、归纳、演绎、规范等研究方法,前言部分通过一个用益物权处分案例反映出立法在用益物权处分制度上尚存在空白,提出我国理论和立法应该建立用益物权处分制度;第一部分分析用益物权处分的含义,考察各国立法中的用益物权处分及用益物权的发展趋势;第二部分从用益物权平等、独立于所有权,是非专属性的财产权利,用益物权处分是其物权性质的内在要求四个方面论证了用益物权处分的正当性;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用益物权处分立法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构建我国的用益物权处分制度的初步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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