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的精神原则,然而人们对这一原则内涵的传统理解过于抽象,因而影响了其在不同民事法领域的贯彻,其中以物权法领域尤甚。本论文从私法自治原则所体现的自治与强制的关系入手,指出了其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内涵,并对我国的物权立法提出了一些看法。 论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探讨了物权法的品格,指出物权法既有私法、自治法的一般特征,又有固有法、强制性、社会性等不同与其他民事法的特点,旨在说明物权法中的私法自治与其他民事法域中私法自治的区别。 第二部分从历史与比较的角度考察了私法自治在物权法中的产生、发展与演变,说明了私法自治原则在各国物权法中的具体变化。 第三部分对物权法中私法自治原则所体现的自治与强制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二者并非简单的互动,而是在追求行为自由与资源效用、社会秩序的平衡,以期人类利益的可持续共同实现,因此物权法中的私法自治具有自治先导与强制校正的动态功能,物权法中私法自治的具体内涵应符合这种功能的动态化。 第四部分从自治与强制的关系入手,以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渊源为主线,说明物权法是如何对私法自治原则进行体系化的构建与展示的。 第五部分针对我国物权法律法规在私法自治上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对我国的物权立法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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